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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 為加強公司合同管理,避免因工作失誤而造成經濟損失,最大限度的維護公司合法經濟權益,根據《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一條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二條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條合同談判須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與相關部門負責人共同參加,不得一個人直接與對方談判合同。 第四條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 第五條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 第六條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七條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采用書面格式,并根據工作業務類別采用統一合同文本。 第八條合同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第九條簽訂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條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第二章合同的審查批準 第十一條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公司領導審查批準并在法律顧問審核確認無誤后方能正式簽訂。 第十二條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一般情況下公司所有合同文本經部門擬訂(或對方提供),行政主管副總審閱,法律顧問審核確認無誤后由總經理審定簽批。 第十三條合同原則上由部門負責人具體經辦,擬訂初稿后必須經分管副總經理審閱并按合同審批權限逐級審批。重要合同必須經法律顧問審查。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十四條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相關合同還需要請公證處公證。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條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第十六條確保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第十七條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隨時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匯報。否則,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章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十八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遇到困難的,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解決。 第十九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第二十條變更、解除合同,必須符合《合同法》的規定,并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的手續。 第二十一條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二十二條變更、解除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第二十三條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四條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條件的以外,雙方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五條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第五章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二十七條合同糾紛由有關業務部門與法律顧問負責處理,經辦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 第二十八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二十九條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溝通,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三十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的時間。 第三十一條凡由法律顧問處理的合同糾紛,有關部門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傳真、圖表等; 2、送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臺帳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5、有關方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三十二條對于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三條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政府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對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 第三十四條對于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 第三十五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三十六條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部門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 第六章合同的管理 第三十八條本公司對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托書制度,基礎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條本公司合同管理具體職權劃分為: 總經理負總責(擁有最終審批決定權),行政主管副總業務主抓(負責合同的審定、閱處、提出修改意見和同意與否的意見),法律顧問權益判定(負責行文條款把關和糾紛處置意見的提出),綜合辦公室和財務部為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合同文本的用印、留存和歸檔管理)、各分公司(部門)為具體承辦部門(負責各自授權范圍內的合同初步談判、擬稿及最終定稿合同的監督、落實執行工作)。 第四十條公司所有合同均由行政辦公室統一登記編號、經辦人簽名后,按審批權限分別由總經理或其他書面授權人簽署。 第四十一條行政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 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 3、填寫"年度合同簽定情況匯總報表"。 第四十二條本制度的解釋權歸總公司行政辦公室。 合同簽定管理工作流程 部門草擬(或對方提供)→綜辦初審→填寫《合同用章申請表》進行編號登記→行政主管副總審核并簽署意見→法律顧問把關審定(同時段總經理應對合同閱知了解)→退回部門按領導意圖重新修改成稿→總經理簽批→部門將合同電子文稿上傳綜辦郵箱→行政辦公室用印→合同簽署→行政辦公室將合同正式文本、簽批手續、修改底稿等進行電子掃描歸檔 |